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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海口12月18日電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 胡坤坤 海南二女子以企業資金周轉、代理公司註冊驗資等為由,許以高額利息回報,非法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,其中,李某玲非法吸收資金達669144230元,陳某微非法吸收資金達475109990元。今日,海口中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某玲有期徒刑九年,判處陳某微犯有期徒刑四年。
  2009年初至2012年2月,海南某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玲在安徽省蕪湖市、六安市等地以2%-6%不等的高額月利率向蘆某、李某等人及通過陳某微向海南省海口市的梁某龍、梅某嬌等人非法吸收款項共計669144230元。李某玲於2011年8月開始以高額月利率向陳某微非法吸收存款,用於償還之前所欠的本金及利息。陳某微遂以3%-3.6%的月利率在海南省海口市從梁某龍、梅某嬌等人處非法吸收款項共計475109990元。  (原標題:兩女子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存款近12億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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